廖卫华丨一起假药查处事件始末 - 世说文丛

廖卫华丨一起假药查处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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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药监局纠缠于企业产权变更,工商局等待药监局的结论,消费者说这些行为会放任假药猖獗,有护假嫌疑。

2002年12月15日,对青岛铁路一中的张孝存老师来说,是个特别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张孝存从青岛市中山路工商所领到了购买假药后的双倍索赔款。但张孝存在拿到钱的当天,苦笑着对记者说:“经过7个月才拿到这笔钱,索赔得太艰难了!“

产权变更,假药难认定

2002年3月10日,张孝存在青岛市中山路华壹氏大药房购得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出品的“藏汴宝补肾丸”二盒。
2002年3月14日,青海百玛藏药有限公司也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举报称青海海南藏药厂藏汴宝补肾丸最后一批生产日期是2001年1月份,此后再也没有生产。2001年8月青海海南藏药厂及知识产权都转让归属青海百玛藏药有限公司所有,包括“藏汴宝补肾丸”的玛拉雅商标专用权。而现在青岛市鹤春堂大药房、健联药店及分店等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2001年12月,标称青海海南藏药厂的藏汴宝补肾丸,都不是青海海南藏药厂生产的产品,而是假冒的药品。
此外,3月18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相关的证明青海省海南州藏药厂被吉林通化恒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于2001年6月20日办理了注销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青海百玛藏药有限公司,藏汴宝等20多种药品的所有权及商标专用权全部归新公司所有。现新公司正在改造厂房和设备,尚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由于张孝存所购买的“藏汴宝”的生产时间是2001年12月25日,据此张孝存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是假药,就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并要求药店双倍赔偿。
3月18日,市药监局表示,针对张孝存举报的药品,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尚不能确定青海海南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是假劣药品。因为他们通过“藏汴宝补肾丸”说明书上的电话与厂家取得联系,对方表示他们还一直在生产“藏汴宝补肾丸”。为了进一步确认,执法人员又通过电话查询到主管部门——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的有关负责人答复青岛方面,他们至今还没收到青海海南藏药厂关于企业转移、变更的申请。市药监局负责人解释说,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产权变更应当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才有效,青海省海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是无效的。而且,市药监局称,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产权变更依法应当先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工商部门无权注销。

药监局:公函有矛盾,如何判断

张孝存认为自己所购“藏汴宝”是假药的另一有力证据,是2002年3月26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稽查处发给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公函,该公函的内容是: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已于2001年6月被吉林省通化恒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收购,现变更为海南州白玛藏药厂”。该药品生产企业自改制开始,到目前为止,未投入生产。因此,来函中所示的两种药品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不难推出:来函中所示的两种药品纯属假冒"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盗用其药品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假药,是利欲熏心的制假者所为。
但是,在5月13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北京药监局的一份公函,又称:2002年1月28日该局批准变更原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和内容青海海南藏药厂变更为青海百玛藏药有限公司。原青海海南藏药厂的产品“藏汴宝补肾丸”,由该厂经销代理商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负责销售,
青岛药监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张伟东说,因为青海药监局稽查处3月26日的函与5月13日发给北京市药监局的函不一致,因此青岛方面包括山东省药监局认为青海药监局稽查处3月26日的函是有问题的。据此,并不能确定"藏汴宝补肾丸"为假药。

工商:药监局无结论,怎处理

见药监局没有行动,2002年5月15日,张孝存又向市南工商分局投诉自己购买的“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一事。10天后,中山路工商所反馈,他们同药监局联系了,答复该批药为真药。
5月25日,张孝存给市长信箱发信,要求市药监局正式书面认定华壹氏所售药品为真药,并向消费者出示证据或者认定其为假药。责令药店按《消法》49条“双倍赔偿”之规定办理。
7月23日,张孝存再次向市长信箱投诉青岛市药监局监查大队队长等人有护假行为。
8月9日,张孝存收到市长信箱回复:您所反映的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正在批示办理。一有结果,将及时告知。
之后,张孝存多次到工商所询问,但始终没有进展。
7月22日,山东省药监局专门发文查处“藏汴宝补肾丸”,认定批号为020108、010526、011225等3个批号的该药经检验为假药,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并要求各地于8月20日前将查处的情况报上。但笔者看到,青岛市药监局稽查大队一直是到8月26日才到华壹氏大药房进行相关调查处罚的。据介绍,当时他们在华壹氏大药房没有查到现存药品,只是在账上查到该店曾销售过20盒该药,就据此进行了处罚。
2002年8月22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原青海省海南藏药厂"藏汴宝"产品,根据规定只能销售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请各地对市场上仍销售使用的标示为青海省海南藏药厂"藏汴宝"产品依法按假药查处。这是青海省药监局官方发布的最正规的公函。
2002年12月15日,张孝存从青岛市中山路工商所领到了购买假药后的双倍索赔款,历时7个月。
为何张孝存从5月15日投诉,一直到12月15日才拿到双倍赔偿金,中山路工商所所长丁萍的解释是,工商部门处理假药的投诉必须要有药监部门关于假药认定的权威证据。其实,工商所一直不断地做调解工作,但按照规定处理这个问题,是需要青岛药监局关于“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认定结论的。之所以拖了那么长时间,主要是等药监局的结论。11月底,工商所得到青岛市药监局认定张孝存购买的“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结论后,立即找到药房,说明情况,并要求药房按照《消法》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丁所长同时表示,对待假药的投诉,工商部门只是做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制约权。
张孝存说:“我投诉市场上有假药销售时,无论是工商还是药监局都是被动等候,这实际是放任假药猖獗,有护假嫌疑。尽管我拿到双倍赔偿,可我高兴不起来。因为我不明白,有关政府部门为何一再脱离主题,陷入到药厂改制的具体程序中去为何没有一点打假的紧迫感呢?


作者是《青岛晚报》记者
原载《法律与生活》杂志2003年3月下半月(总第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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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廖卫华丨一起假药查处事件始末》 发布于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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