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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萌之丨对小学生自杀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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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有人批评中国教育的时候,很多人、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立刻会有个共同的说法:中国教育失败的根本问题不在学校里,而是教育指导思想、教育方针、教育宗旨、教育体制存在严重问题,是政府管教育而不是教育家管教育的必然结果。

这个说法其实始自八十年代,已经历时近四十年之久,属于老生常谈了。所以这个说法属于不说人人都知道的废话!废话说了等于没说。所以谈教育最好不要说这类废话。因为学校教师谁也无力解决“废话”里隐含的那些问题。

但是在目前中国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教师是不是一点作为都没有了呢?换言之,教育中的太多太多失败——例如江苏常州小学生自杀事件,例如青岛中学生弑母案,例如各地屡见不鲜的中学生犯罪,例如学校里经常出现的那些骇人听闻的虐待、残害同学案例,例如学生毕业都成了没有人性的爱国贼……这类太多太多可以充分佐证教育失败的案例中,教师是不是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呢?

教师在这种自己无法改变的教育环境中,难道也成了没有头脑的机器,像工厂生产产品一样“生产”学生?教师难道连一点坚持正义的作为都毫无空间、毫无办法了吗?

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大概不是这样“一言以蔽之”的吧?——

为了说明问题,举个例子:

当年东德政权垮台后,法庭公开审判东德垮台前柏林墙边防士兵:这位士兵开枪打死一名企图爬墙逃亡西德的人。法庭审判的目的是要追究这位士兵的罪责。但是这位士兵为自己辩护道:

“我没有罪,我是守卫边防的士兵,对越境外逃人开枪,是我必须尽到的职责。我若不开枪属于失职,要受到当局的惩罚。如果说开枪有罪,只能说那时的国家有罪。”

法官接下来的话,让士兵哑口无言:法庭可以理解你的做法:面对外逃人,你作为边防士兵必须开枪才是尽职尽责。但是你开枪时如果把枪口抬高一毫米,那个逃亡人就不至于死了。你没有打死他,却可以用枪法不准为理由,不必因此承担责任。你在这种不承担责任中,留下一条生命,这是你应该能够做到的。但你没有这样去做,却在为罪恶国家的尽职尽责中,昧着良知杀害了一条生命。难道能说你没有罪吗?你昧着良心开枪杀人,实质上是国家犯罪的“同谋者”犯罪!

于是,法庭最终仍然判这位开枪射杀逃亡人的士兵有罪。

江苏常州那位导致小学生自杀的作文教师袁某,如果接受法庭审判时,可能为自己辩解:我对学生说要弘扬正能量,不要传播负能量。是履行领导对教育教学的要求。我没有错!学生因为对我履行领导的要求不能理解而自杀了,那是学生的责任。与我无关。谁都知道,教师必须履行领导的要求才能称职地干下去,否则便可能丢掉教师的饭碗。

但正义的法庭不会同意袁某的辩解,正义的法庭会认为:领导要求小学生传播正能量、抵制负能量,是个带有政治意义的价值判断。对十来岁的小学生提出这样的要求显然是有违少年儿童天性的做法,这个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你在履行这个错误要求的时候,难道没有想到:让一个十岁的孩子传播正能量、抵制负能量,不仅是不可能的,却是对孩子纯真心灵的伤害?何况那位自杀的孩子作文里说的是真话,说真话怎么能成了传播负能量?难道说假话才是传播正能量?你难道会认为一个十岁的孩子应该对社会肩负“正能量与负能量”的责任吗?事实证明:你是领导错误要求的“同谋者”,并且是积极履行错误要求的“同谋者”,正是你的这种“同谋者”做法,导致了小学生的自杀,你必须为自己的“同谋者”行为及这种行为导致的悲剧,承担不可推卸的罪责。

正义的法庭之所以会这样判断,是因为人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的约束,还受自己的天性自由意志的支配。也就是说,人人都有自我判断、自我决断的能力。这是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

例如,为什么可以判定一个登堂入室盗窃的人有罪,却不可以判定闯入菜园子吃菜的牛羊有罪。其法理依据是:人有自由意志,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所以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牛羊没有自由意志,不会做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所以不能判定闯入菜园子吃菜的牛羊有罪。这个思想不仅是基督教文化对人类法理思想的重大贡献,也为人类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思想,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根据。

于是看来,江苏常州小学生自杀案至少给我们这样几点重要启示:

(1)作文教师袁某的行为,与小学生自杀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行为不管是什么性质,都对小学生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作文教师袁某具有自我判断与自我决断的能力。袁某积极履行领导的错误要求,属于“同谋者”。应该承担“同谋者”的罪责。
(3)教师工作面对的是人,不是工厂里的产品。领导把学生当作制造产品一样要求学生,那是非人化的教育思想体现,那是领导的错误。但教师是人,拥有人的自由意志及良知。有能力不履行领导的错误要求。至少可以实现把领导的错误要求消极化到最低限度。这是教师完全可以做到的。但袁某却积极履行了错误要求,并对学生作文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与结论,从而导致悲剧。这个分析认为:教师在这一点上属于良知犯罪。如同那个东德士兵在开枪中没有了良知一样。
(4)学生家长对导致小学生自杀的教师行为纷纷点赞,不是愚昧,而是有意为之的卑鄙无耻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更毒害了这些家长自己的孩子。

都说做人是有底线的。实际上并非这样。看看二战时多如牛毛的汉奸,以及中国国土上有二百万“二鬼子”替日本鬼子打中国人就知道了,这些人有做人的底线吗?

但世上有些行业是凭良心干活的地方,例如教育。所以在这个凭良心干活的工作上,教师必须有底线。但是江苏常州导致小学生自杀的那位语文教师袁某的底线哪去了?良知哪去了?要知道,良知不是培养出来的,良知是人人都有的天性。一个教师如果连良知都没有了,不仅不配做教师,连做人都不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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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祁萌之丨对小学生自杀案的分析》 发布于20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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