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大约就是现在这个时候,我有幸到了美国,在俄亥俄州立大学作访问学者。准确地说,我是2013年9月6日到达的,俄亥俄州立大学吴伟克(Galal Walker)教授去机场接我在他家暂住,记得从机场到他家的路上,不时就有一面星条旗撞进眼帘,印象极其深刻,“911”那天,我随吴教授一起去学校,发现几乎大小建筑都悬挂国旗和州旗,路过一个高速公路交岔口,一面硕大的美国国旗迎风招展,我很好奇,就问了一下这是什么日子,吴教授告诉我,是911。他很平静,我很愕然,原来美国国旗在其国土上竟然如此张扬,这份张扬不是靠红头文件和行政命令,而完全出自公民的自觉。
有了这初次的印象,我开始关注美国人的国旗观,通过观察和与人交谈,我发现对于美国人而言,无论国旗、州旗还是校旗,更多的是他们装点门面的饰物,至于我从小受过的那种爱国主义教育里国旗的神圣含义似乎并不突出,有些时候当我问到那样的爱国观念,看到的是一副茫然的表情,悬挂旗帜的行为并不象征浓烈的爱国情愫。倒是对州旗和校旗看得更重,家乡自豪感充斥着大多数人的心怀,我旅行进到得克萨斯州,首先看到几面旗帜,有墨西哥国旗,美国国旗,西班牙国旗,得克萨斯州州旗,一样的尺寸,一样地迎风招展,同行的美国朋友告诉我,得克萨斯曾是西班牙殖民地,曾属于独立后的墨西哥,也曾独立为国,后来通过投票加入联邦,这些迎风招展的旗子就历史告诉现在。我还看到,南方很多州旗留有南北战争期间南方“叛乱”时期的印记,也在风中招展,“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于我这样一个走马观花的游客,通过一面面旗帜,看到的是我能理解的包容。
国旗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是神圣庄严的标志,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保护国旗的法律,美国也不例外,不仅美国联邦有保护国旗法,每一个州也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国旗。我查了一下资料,美国在建国之初制定过3部《国旗法》(Flag Act),包括《1777年国旗法》《1794年国旗法》以及《1818年国旗法》,每部《国旗法》的内容都是关于国旗本身设计的,比如13道横条代表联邦最初的13个州,每颗星代表每个州等,这3部《国旗法》并不涉及国旗悬挂、展示、保护等内容。因此,直到20世纪,美国一直没有有关悬挂、展示、保护国旗的法规。1923年6月,由陆军及海军及66个其它团体参加的国旗会议采纳了基于军队展示、悬挂国旗标准的国旗法规(Flag Code),但这部法规并非正式法律,只是一部参考性文件,此后这部参考性文件成为国会立法的基础。1942年国会通过了正式的法律,将有关国旗的规定写入《美国法典》(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但在法典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国会将处罚规定留给各个州及首都特区去决定,让他们自己制定法律,此后,各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即使有这么多法律的多重保护,美国国旗还是遭遇到被焚烧的厄运,那些法律还无法惩治焚烧国旗的“犯人”——这就是著名的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这一诉讼案被称为“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一。
1984年,得克萨斯州发生了一起民众在示威集会中焚烧国旗的事件。这年8月,美国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共和党全国大会。一群抗议者聚集在会场外面,强烈谴责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实行的有利于大公司的经济政策(比如减税),他们一边呼喊着口号,一边用配枪在附近的几家大公司总部外墙上涂鸦。这时,一个抗议者将一家银行门口悬挂的美国国旗扯了下来,递给了本案的主角格里高利·李·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约翰逊带着这面国旗与抗议人群行进到达拉斯市市政厅的门口。在市政厅前,约翰逊手持国旗和一群人大喊着抗议口号并对着国旗唾骂,激愤之中,用打火机点燃了国旗。随即约翰逊遭到逮捕,因为他焚烧国旗的行为违反德州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州政府根据本州法律将其起诉,在一审判决中,法官认定约翰逊在明知其行为会严重冒犯发现者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情节恶劣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2000美元。但约翰逊不服判决上诉到得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结果二审依然败诉。约翰逊并不服输,继续上诉到该州的刑事上诉法院,这是德州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结果这次约翰逊赢得了胜利,德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约翰逊的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因此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约翰逊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这个判决惹怒了德州政府,德州政府提出国旗是国家统一的象征,维护国家统一是美国各州政府的职责,因此保护国旗比约翰逊的象征性言论自由更加重要。但是刑事上诉法院坚持己见,认为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律强行制造公民团结的感觉,也不能将一个符号定义为团结象征,因此约翰逊焚烧国旗没有任何破坏国家统一的威胁性。双方对此案争执不下,最终德州政府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无果,最终以投票的方式判决,以五比四的接近比数判定约翰逊胜诉,理由同样是约翰逊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因为这一判决,所有各州有关处罚亵渎国旗的法律也因之失效。
当时投下赞成约翰逊无罪票的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写下了一段颇为无奈的补充意见书:“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法规与宪法的直面对抗,对此我们别无选择。一个残酷的事实是,我们在一些时候必须做出自己不愿做的决定。作为大法官,我们这么做的原因是站在法律和宪法的角度上,所以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不能因为我们反感而违背我们对法律的承诺,或者是不去做这个决定,这会破坏我们最重要的原则。”
或许下面的判词更加耐人寻味:
“今天这个案件迫使我们认识到坚持国旗所包含的法律、和平和自由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个心酸但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引起国会及民众的不满,国会不久通过了《国旗保护法》(Flag Protection Act of 1989),但在1990年的另外一起案件,美国诉艾奇曼案(United States vs. Eichman)中,最高法院判艾奇曼胜诉,因此《国旗保护法》也失效。自此以后,国会虽然屡次努力希望通过新的国旗保护法,但一直没有如愿。也就是说,在美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即便对国旗不敬亦不会受到处罚。
虽然目前美国没有法规对亵渎国旗加以处罚,但绝大部分民众对国旗还是热爱有加,每到节日、假日、纪念日,民众都会自发在自家门前悬挂国旗。这就是本文开头我看到的情景。根据《美国法典》,在有关国旗悬挂、展示、保护方面有许多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比如:在建筑物和露天固定旗杆上展示的国旗,习惯上应该日出升旗、日落降旗;升旗降旗都应该快速。如果需要夜间挂旗,应该有适当的照明,等等。
于学周更多作品
世说文丛总索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