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中山路与湖北路的街角,需要仰望这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德式老建筑。从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内容获悉,它的确切名称叫做“水师饭店旧址”。当2016年再做认定时,为什么不沿用国务院发布文告的名称,而使用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影博物馆共同背书的“德国水兵俱乐部旧址”。
这块镶嵌在墙体上的建筑铭牌,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最早的电影院
德国水兵俱乐部旧址(湖北路17号)
经考证,此地自1907年放映电影,是中国境内现存最早的商业电影院。是中国早期电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极高的中国电影历史文化研究价值,也是重要的中国电影文化遗产。
中国电影家协会 中国电影博物馆
2016年5月22日
(共123个字符)
以落款的时间为参照,时光已经匆匆走过八年。许久以来,这块铭牌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湖北路17号是中国最早的电影院。至于所列的它与中国早期电影文化、中国电影历史文化研究价值以及中国电影文化遗产等相关的问题,则纯属学术范畴而应另当别论。
与这块铭牌相对应的文字来源,是湖北路17号三楼的电影博物馆所展示的一份“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同样的内容,还出现在2018年3月青岛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存最早电影院 青岛水师饭店》一书的第130页。
这份题为《青岛水兵俱乐部电影历史价值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意见》的文件,包含四个自然段的内容。其一,交代缘由;其二,阐明意义;其三,筹划结论;其四,最终结果,即从2016年5月22日在青岛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以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影博物馆落款的、只加盖“中国电影家协会”红色印章的专家论证意见可见:
据此基本可以认定,青岛湖北路17号,青岛水兵俱乐部,是中国境内现存最早、保存比较完整,用于商业电影放映的历史建筑。
显而易见,“基本可以认定”包含非绝对的肯定性之认定结果(而不是终极结论)。对于认定对象的属性,亦仅仅以“历史建筑”为中心词而非权威结论的“中国最早的电影院”。历史建筑可为最早的电影院,但“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意见”为什么不直接给出“中国最早的电影院”,那只能推想挂出的建筑铭牌并非专家论证的真实意见。
实际上,在第三自然段中,意见提及“青岛水兵俱乐部是目前同类研究领域中可以确认的中国最早的商业电影放映场所之一”。也就是说,电影放映场所和电影院,两者之间存在概念差异。给出“之一”的名分,不能将其直接作为“唯一”来用,即“最早”和“电影院”的两个定论,都不能自作主张、自以为是。
从表面上看,建筑铭牌和论证意见,皆出自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影博物馆。如果两者确为内外呼应,必然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如果纸质的结论与石材的铭牌纯属各表,自然不自然地就会指向“中国最早的电影院”结论的蓄意造假。
换句话说,以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博物馆落款的铭牌,如果它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出了这123个字符,那么两家都是冤枉的。但“中国最早的电影院”之结论若要归于被推导演绎、被偷换概念、被急功近利、被创造奇迹,那么不得不说专家结论中的这句高度浓缩的期待话语,实在是蒙太奇手法在岛城一地的大胆尝试:
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考证研究无疑能够在早期中国电影放映史和中国电影传播史上留下精彩的一笔
考证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书写精彩的一笔,更不足为奇。不知这种宏大叙事,要待到何时为止。
八年了,“八一五”之前也该想想如何换换牌儿了吧。
2024.8.11 青岛
原载 ro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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